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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说“3·15”·提升消费品质丨当心!购物还有“隐形”重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3-06  来源: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3·15”即将到来,2026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升消费品质”。市市场监管局推出“市说‘3·15’·提升消费品质”栏目,集中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3·15”即将到来,2026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升消费品质”。市市场监管局推出“市说‘3·15’·提升消费品质”栏目,集中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线索核查情况
 
  某地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某水产摊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用于结算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操作后发现,不同按键对应不同重量。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电子计价秤的检定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摊位上放置有1台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把1kg标准砝码放在上面时,秤的读数为1kg,按动不同按钮后,秤的读数也会随之变化,上述电子计价秤具有作弊功能。另查明,上述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因当事人未记账,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处理结果
 
  涉案电子计价秤是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销售水产时称重结算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该地市场监管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案例意义
 
  查处水产摊位经营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及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的案件,具有维护消费公平、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监管效能、推动社会共治的多重典型意义,案件查处向社会传递 “计量公平有保障、消费维权有渠道” 的信号,是市场监管部门践行 “以人民为中心” 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
 
关键词: 消费者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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