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健康产业的发展与消费倾向及人群结构的变化,特殊食品市场规模逐步扩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三类产品因其特殊的消费群体及特殊的产品特性,其销售环节的合规管理被赋予更高的要求。其中,陈列摆放作为直接触达消费者的终端环节,既是风险高发领域,更是法规监 管重点,那特殊食品的摆放陈列具体有哪些要求呢?和伙伴网一起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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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定义与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这些食品因其特定的保健功能、医学用途或针对特定人群(如婴幼儿)的需求,而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16740)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加工制作供婴幼儿(0——36 月龄)食用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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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陈列摆放核心要求
为了保障特定人群的消费安全,防止误导宣传,从国家到地方层面均对特殊食品的陈列摆放提出了具体要求。
2.1 国家层面:禁止混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这是特殊食品销售不能触碰的红线。其立法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在选购时能清晰识别,尤其是保护不适宜人群(如儿童)的误食误用风险。
2.2 地方层面:细化的“专区专柜”操作规范
在国家层面的基础上,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了更为细化的管理规定,对专区设置、提示牌样式等提出了明确标准。简单列出几个地方法规要求,供参考。
《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特殊食品,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销售专区专柜显著位置应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 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工作的通知》规定“特殊食品销售和贮存要专区(专柜)存放、设置明显标识,不能与饮料、酒类 等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只能摆放 1-3 段婴幼儿配方乳粉,4段婴幼儿配方乳粉、学生乳粉、中老年乳粉等不得混放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专柜)内。益生菌类、鲜蜂王浆类、部分软胶囊类有温度控制要求的保健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并在显著位置标示。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应当在专区或者专柜显著位置标明警示用语和消费提示。
《山东省医疗机构经营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其他商品混放。应当设立提示牌,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 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了严格遵守国家“不混放”的规定,还应及时识别并遵守销售所在地(省、市)的具体细化要求。例如,提示牌的尺寸、颜色、字体,以及是否需要同时标注警示用语等,都应在门店陈列时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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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摆放的处罚
违反特殊食品混放销售的规定,将面临相关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属于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情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处罚。
具体罚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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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审慎监管:首违不罚与轻微免罚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为优化营商环境,监管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推行了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被列入了适用的情形。但相关企业必须注意,适用免罚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并非“免责金牌”。
相关企业应当注意两个《清单》有对应的使用前提。
“首违不罚”应同时具备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免罚条件。
“轻微免罚”应同时具备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免罚条件。
具体情况见表 1 和表 2。
表1首违不罚清单中关于特殊食品混放的规定
表2轻微免罚清单中关于特殊食品混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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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特殊食品的陈列摆放不仅是简单的货架管理,更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公众健康的法律红线。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专区/专柜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确保既符合国家“不混放”的原则,也满足地方“专区专柜”的细化要求,从而在规范经营中赢得市场信任,推动行业健康发展。食品伙伴网也会持续关注相关各方动态,为行业及时解读分享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