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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以假乱真?难逃法律制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2-26 09:5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我局接到投诉,消费者反映其购买的2箱五粮液涉嫌假冒,经五粮液商标权利人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证明上述2箱五粮液为假冒“五粮液”知识产权产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提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确认。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独特标志,不仅具有显著性和专有性,更承载了经营者对产品、服务质量的承诺以及商誉和知名度的积累。为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未经许可的第三方,都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更不得制造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时,通常以商标作为重要依据。一些不法商家“偷梁换柱”,赚取高额利润,不仅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我局接到投诉,消费者反映其购买的2箱五粮液涉嫌假冒,经五粮液商标权利人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证明上述2箱五粮液为假冒“五粮液”知识产权产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提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确认。
  商标系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207092号,国际分类33,有效期至2028年09月13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假冒图案字样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从轻之规定;另:当事人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应当从重予以处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处罚款23940元。
 
  提醒广大经营者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追求财富应遵循正当途径,进购商品时应提高甄别意识,选择正规进货渠道、索要合法的进货凭证及发票,切勿进购来源不明的商品。
 
  提醒广大消费者,
 
 
  在购买品牌产品时务必通过正规官方渠道,仔细核实产品信息,注意查验商品的防伪标识,并妥善保留购买票据、发票等关键证据。如不慎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投诉,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日期: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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