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食监函〔201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罗布麻、苦丁茶、绞股蓝、银杏叶属仅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即日起,含上述成分的代用茶,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各省局不再受理企业的此类申请。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到期前要提前通知企业,生产含上述物质的食品应向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国质检食监函〔201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罗布麻、苦丁茶、绞股蓝、银杏叶属仅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即日起,含上述成分的代用茶,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各省局不再受理企业的此类申请。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到期前要提前通知企业,生产含上述物质的食品应向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行业:
添加剂配料
果蔬
茶叶
保健食品
标签:
管理
食品
银杏
食品安全法
生产许可
普通食品
苦丁茶
代用茶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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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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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食品
苦丁茶
代用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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