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壹家春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黄喉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1日,成都壹家春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黄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2025年7月23日,彭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一火锅店经营的黄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国家禁用兽药规定要求。经溯源调查,该批次黄喉系成都壹家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成都壹家春食品有限公司在采购该食品时,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经营资质并索取相关凭证,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下游火锅店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而被依法免予处罚,而上游当事人则因未落实主体责任,致使问题产品来源不可追溯而受到查处。这一处理结果,清晰体现了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理念。鉴于该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不仅体现了执法的力度和温度,也进一步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有效规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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