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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津区一食品生产企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6-20 10:22 来源:新津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5年2月18日,我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实地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使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的大豆油,生产加工食用植物调和油(以下俗称“火锅香油”)。但是,该公司出品的火锅香油标签上,没有标示“转基因”有关文字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立案调查。
  以案说法
 
  食品标签是商品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标签上面会标示: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信息等重要内容,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重要决策依据。因此,标签信息必须要真实、有效,通俗易懂、准确、科学,且易于辨识和阅读。

  案件回顾
 
  2025年2月18日,我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实地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使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的大豆油生产加工食用植物调和油(以下俗称“火锅香油”)。但是,该公司出品的火锅香油标签上,没有标示“转基因”有关文字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
 
  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1月8日购进一批大豆油,作为火锅香油的生产加工原材料。该批次大豆油出厂自检报告显示:大豆油的原材料为转基因大豆。
 
  2025年2月11日及2月13日,该公司使用上述大豆油分别加工规格型号71ML/罐火锅香油200罐、规格型号27.17L/桶火锅香油8桶,2款产品标签上均未标示“转基因”有关文字内容。
 
  截至2025年2月18日我局查获上述产品,其中44罐火锅香油已作为试用品赠出。故我局现场查封火锅香油156罐(规格型号71ml)、8桶(规格型号27.17L)。
 
  案情分析
 
  该公司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标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涉案食品并处以罚款。
 
  案件反思

  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责任底线,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应当责无旁贷。本案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再仅仅局限于身体健康权,还有对产品真实属性的知情权。之所以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要求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是要求企业完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价值倾向来选购“非转基因”或“转基因”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隐瞒(无论故意或无意)了这点,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及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侵犯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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