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10月,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酵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至现场检查,并委托“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侵犯“安琪”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属于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并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50项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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