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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袁州区某干货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予行政处罚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4-11 13:43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24年10月,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酵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至现场检查,并委托“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侵犯“安琪”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袁州区某干货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酵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至现场检查,并委托“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侵犯“安琪”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属于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并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50项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不予行政处罚。
日期: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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