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农业农村部 » 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修订)》的通知(沪环规〔20...

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修订)》的通知(沪环规〔2025〕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3-20 15:59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划定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范围,编制本方案。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划定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范围,编制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后,从其规定。
 
  二、禁养区范围
 
  1.本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2.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上海市域城镇空间(城镇开发边界)。
 
  3.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以上范围均不含本市国土空间以外的水域或滩涂。
 
  本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时,禁养区范围随之自然调整。
 
  三、其他要求
 
  在禁养区以外区域,规划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规定要求。
 
  四、附则
 
  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PDF附件  02.pdf
日期:2025-03-20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