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7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要求消费者购买餐具后才能点餐,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经查,当事人在门店从事餐饮服务,并分别上线饿了么和美团平台开展在线外卖,在平台内将餐具设置为必选品。顾客点选餐具后,才能跳转到点餐下单。2022年8月2日至案发,当事人在饿了么和美团平台销售餐具4094.47元。餐具是消费者完成就餐消费所必需的一部分,提供餐具是食品经营者应承担的服务责任,而当事人强制收取餐具费的行为,变相将自己应承担的服务责任转嫁给消费者,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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