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44.5元。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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