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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注意!114号令即将实施!(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3-10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新规构建了“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三级责任链条,实施三级贯通管理,并突出强调企业总部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核心。要求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在分别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基础上,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实施逐级报告,形成门店、分支机构、企业总部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问题报送处置机制。
  前言:《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4 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为帮助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全面、准确理解该《规定》的核心要义、条款要求和实施要点,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特编制本系列宣传材料。
 
  新规构建了“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三级责任链条,实施三级贯通管理,并突出强调企业总部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核心。要求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在分别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基础上,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实施逐级报告,形成门店、分支机构、企业总部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问题报送处置机制。
 
  那么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如何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呢?
 
  1.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2.门店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防范管控措施,并及时向分支机构或者企业总部报送。
 
  3.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共性问题,排查门店食品安全风险,研究解决措施,督促门店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向企业总部报送。分支机构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防范管控措施,并及时向企业总部报送。
 
  4.企业总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分支机构、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企业总部应当建立并实施覆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食品安全风险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对于发现的系统性问题,应当对所有分支机构、门店等开展排查并采取整改措施。
 
  5.企业总部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作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点内容:
 
  (1)实施统一管理的食品采购、贮存、配送、销售等环节的控制情况;
 
  (2)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操作规范执行等情况;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4)食品安全消费投诉处理情况;
 
  (5)其他需要管控的食品安全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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