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朝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粮油经营场所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5月30日,该局对当事人开展端午节节前检查,发现其经营的2桶一级纯菜籽油(生产日期:20230318,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L)、2瓶香安-香辣红油(生产日期:2024030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00ML)、1瓶小榨纯菜油(生产日期:20230926,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5L)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检验报告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并非餐饮环节且后果轻微,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无消费者投诉或反映涉案食品有不适等症状反馈,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规范经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购物中心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1日,经抽检,某购物中心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1日购进该龙眼10.5公斤,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随后销售龙眼共4.11公斤,用于抽检4.02公斤,共报损2.3公斤。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对销售的不合格龙眼进行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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