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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县区某早餐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自制油条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10-27 14:27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25年8月2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县区某早餐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自制油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今年,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以“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从源头治理到末端监管,全链条发力,严肃查处了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重点案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县区某早餐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自制油条
 
  2025年8月2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县区某早餐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自制油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反映赣县区某早餐店(以下称“当事人”)自制油条(加工日期:2025-04-20)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店内面积45平方米,工作人员两人,店内销售的油条均为自制,制作时未使用标准秤对原料进行定量,而是随机取用硫酸铝铵(俗称 “明矾”)、碳酸氢钠(俗称 “小苏打”)与碳酸氢铵,将三者加入水中搅拌均匀,该操作直接导致油条成品中铝的残留量偏高。原料溶液调配完成后,倒入油条专用小麦粉,充分搅拌形成面团,随后静置发酵约7至8小时,面团发酵完成后,按份分割并放入大豆油中油炸,最终制成油条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自制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的超限量使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如铝摄入过量会沉积在肝脏、肾脏、大脑等部位,对骨骼和大脑造成损伤。本案的查处,防止了更多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也对其他食品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日期: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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