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旨在食品中微量元素和加工污染物官方控制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标准,《土耳其食品法典污染物条例》中涉及的铅、镉汞、无机锡、无机砷、3-单氯丙烷-1,2-二醇(3-MCPD)、3-MCPD脂肪酸酸、缩水甘油脂肪酸酯、多环芳烃(PAH)、高氧酸盐、丙烯酰胺和镍等污染物水平的控制,应按照附件的规定进行采样和分析;
附件列明了散装、非散装食品的一般采样方案和鱼类、陆地动物产品等的持殊采样要求,并规定了样品制备、分析方法的一般要求和性能标准等;
2017年第29989号官方公报发布的标准予以废止,但给予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前不符合新标准规的机构和组织应符合旧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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