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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两家生产厂家有共同的生产资质,预包装食品是否可以只印刷委托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1-19 15:23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两家生产厂家有共同的生产资质,预包装食品是否可以只印刷委托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答复。
   咨询内容
 
  两家生产厂家有共同的生产资质,预包装食品是否可以只印刷委托单
 
  内容A 食品公司有食品生产许可证,B 食品公司也有食品生产许可证,AB 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内容明细相同,A 公司委托 B 公司加工预包装产品,标签是否可以只标识 A 公司信息?
 
  答复内容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有关要求。
日期: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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