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各直辖市卫生局,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餐饮业卫生许可量化条件》(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型餐饮业卫生许可量化条件》(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餐饮业卫生许可量化条件》(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卫生许可量化条件》(试行)共4个卫生许可量化条件及量化评分表,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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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新卫法监发[2007]3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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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07-07-02 | 生效日期 | 暂无 |
| 有效性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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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各直辖市卫生局,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餐饮业卫生许可量化条件》(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型餐饮业卫生许可量化条件》(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餐饮业卫生许可量化条件》(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卫生许可量化条件》(试行)共4个卫生许可量化条件及量化评分表,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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