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标法舆情动态 >> 食品安全动态 >> 以案说法:超市售卖过期饮料,被判承担千元惩罚性赔偿

以案说法:超市售卖过期饮料,被判承担千元惩罚性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3-12  来源:山东省消协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5年5月15日,消费者袁先生在某超市购买“普洱上茶”饮料1瓶,支付4元货款。该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袁先生购买后发现产品已经过期,遂以该超市“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超市退还货款4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共计1004元。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5日,消费者袁先生在某超市购买“普洱上茶”饮料1瓶,支付4元货款。该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袁先生购买后发现产品已经过期,遂以该超市“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超市退还货款4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共计100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食品包装明确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5月6日,保质期12个月”,至袁先生购买时(2025年5月15日)已经超过保质期。对于某超市提出的“并非明知过期而销售”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食品经营者对所售食品的保质期进行查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定义务。案涉食品的保质期标注清晰,超市未尽查验义务导致过期食品流入市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情形。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超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袁先生货款4元,并赔偿1000元。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张润东律师表示:
 
  本案属于因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的,构成上述的“明知”情形。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某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保证其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案涉饮料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其仍然销售,构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因此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为退款)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综上,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合法诉求。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务必要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购买后还要妥善保存发票等收据。如果不小心买到了超过保质期或者变质的食品,应及时依法向经营者主张赔偿。如发生消费纠纷,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