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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在即,这些要点请查收
2026-05-20  来源:食品供应链管理公众号
  为确保食品安全形势平稳有序,同时提前做好新规衔接准备,现就《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提示如下:该《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各企业提前学习、对照自查、规范生产。

 

一、界定适用范围

 

  明确食品委托生产为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

 

  将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委托生产食品的行为,均纳入监管范围。

 

  明确禁止: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二、严格资质查验

 

  1、委托方

 

  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具备规定资质能力的经营主体不得委托生产。

 

  2、受托方

 

  应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三、签订书面合同

 

  委托双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如双方资质、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执行标准、原料采购、监督方式、事故处置、责任划分等。

 

  明确禁止:委托双方不得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委托双方自身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四、落实报告制度

 

  1、合同签订

 

  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予以明确,如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

 

  2、合同变更或终止

 

  合同内容变更、终止或证照被撤销、吊销的,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规范标签标注

 

  委托双方应当对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进行审核,并记录保存。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注意: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并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六、细化责任义务

 

  1、原料验收

 

  委托双方应对各自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负责。

 

  2、生产监督

 

  委托方可以采取自行或者聘用第三方机构驻厂、巡查等形式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实施监督,相关记录由委托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

 

  3、成品检验留样

 

  受托方应对委托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

 

  委托方应查验受托方的出厂检验报告,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加大监管力度

 

  针对委托双方资质不符合要求、未履行委托生产食品报告与检验义务、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委托生产行为违反规定、委托生产产品不合格等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设定相应罚则。

 

  注意: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的,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保监管协调联动、无盲区。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压实了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责任。

 

  各企业应利用施行前的过渡时间,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特别是涉及委托生产业务的企业,要提前规范资质查验、合同签订、报告备案等环节,避免临近施行日期集中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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