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体系认证新规全面落地的背景下,企业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态度,全面且严格地对照新版规则的各项具体要求,深入细致地检查每一个环节,确保企业在质量、环境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工作都能够完全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这不仅是对企业自身发展的负责,更是对员工、客户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有力保障,同时也能为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树立良好的榜样。
1、认证申请前,企业需做以下自查:
合法主体资格及适用的行政许可资质持续有效;
已按相关认证标准建立了管理体系,且在申请认证时,管理体系运行已满三个月;
若之前获得的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因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注销的,应已满一年(适用时);
若原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发证机构的资质被国家认监委撤销的,应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
一年内未发生与所申请的认证领域相关的重大事故/事件,如重大质量事故、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一年内认证范围内产品无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已整改合格(质量管理体系适用)。
企业应主动遵守OHSMS相关法律法规,申请OHSMS认证的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在申请认证前应开展自身的合规性评价,检查自己是否存在不合规行为。故意和持续的违法是指组织主观意愿和行动上的明知故犯和屡教不改。故意和持续违法以OH&S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准,故意和持续违法的示例如:
(1)行政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注明:认证委托人属于故意违法,或认证委托人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整改;
(2)针对同一类OH&S违法问题,认证委托人12个月内受到两次(含)以上行政处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适用)
2、申请认证时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认证时,企业需如实提供下列信息或文件资料:
提供拟纳入认证范围的各场所的法律地位文件,例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
组织机构及职责、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影响体系的外包过程信息等;
与申请认证范围中生产/服务,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等,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3C认证证书/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卫生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适用时);
一年内所发生的与申请认证的领域相关的重大事故/事件,行政处罚信息,整改信息等 (如有);
体系运行时间满足申请条件的证据,如已发布的管理体系文件、内审管理评审记录等。
3、企业其他需注意的规则要求:
新版的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给认证企业带来了更细化、更具体的要求,企业应当了解规则的基本内容,及时与认证机构进行沟通交流,把自身的问题与可能存在的疑惑反馈给认证机构,提前得到专业的解答与指导,确保在认证审核工作进行时,避免出现因不符合新规则要求而产生审核阻碍,保证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现列出以下重点规则要求(不限于),企业应予知晓:
初次审核的两阶段时间间隔要求。
初次审核的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若超过6个月,则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监督审核的时间要求。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进行。
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证书将被暂停。
再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再认证审核应在现场进行,并应在企业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如企业选择提前再认证的,应确保在认证周期每个日历年有一次监督或再认证,且提前再认证审核时间距离上一次监督审核不应超过12个月。
实施审核的要求。
现场审核时贵司的生产或服务必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首末次会议要求。
企业的最高管理者、相应管理体系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
对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负有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责任的管理者、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员工代表也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适用)若最高管理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应提供缺席理由,并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代表最高管理者参会。
最高管理者访谈要求。
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接受审核组的面对面访谈,以审核最高管理者在管理体系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并配合审核组保留访谈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
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管理体系方针、管理体系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的,认证审核将不予通过。
对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认证机构还应访谈负有OH&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负责OH&S的员工代表;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管理人员、员工,包括从事与预防OH&S风险相关活动的人员、长期的和临时的员工;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或员工(适用时)。
认证合同签订及认证费用支付。
企业应与认证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合同内容需满足认证规则要求。
认证费用应由贵司直接支付或由贵司上级单位支付,不得通过其他第三方支付。
上级单位(如认证委托人所属的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或下级单位向认证机构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
认证标志与证书使用。
企业仅可在证书有效状态下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须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所获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通过XX管理体系认证及相关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和证书信息,仅可在产品可以分割的包装(指包装可以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上使用,需使用中文注明获证组织通过XX管理体系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以免与产品和服务认证标志混淆而误导公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