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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指引
2025-02-27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稽发〔2024〕99号)要求,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制定本指引。

 

一、名词解释

 

  首违不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轻微免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适用条件

 

  (一)首违不罚

 

  1.什么是初次违法?

 

  初次违法指近两年内首次违反同一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但曾经因违法行为轻微被依法不予处罚的除外。

 

  2. 如何理解危害后果轻微?

 

  危害后果轻微不等同于违法行为轻微。应理解为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

 

  重点是危害后果的一种现实状态,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影响范围较小,仅限于特定区域或少数人群,且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造成长期负面的后果;

 

  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少,涉案货值金额较少。

 

  3.如何理解及时改正?

 

  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到位且改正效果良好。

 

  以上三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

 

  4. 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轻微免罚

 

  1. 如何理解违法行为轻微?

 

  强调的是违法行为的行为方式,轻微是指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行为对市场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

 

  2.及时改正。

 

  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到位且改正效果良好;

 

  3. 如何理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但未造成特定对象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没有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产生不良影响,或者虽有一定影响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了这种后果,也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以上三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

 

  4. 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调查取证

 

  (一)首违不罚

 

  1. 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材料,如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查询记录、单位内部案件目录,当事人陈述等;

 

  2. 证明危害后果轻微的材料。

 

  人身伤害方面,若违法行为仅造成特定对象较轻程度的人身伤害,且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可视为危害后果轻微。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当事人双方和解书、当事人双方询问笔录等材料。

 

  财产损失方面,造成特定对象的财产损失较小,且当事人已采取措施赔偿或减轻损失,可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如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物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相关调查票据资料、当事人赔偿损失的收据或转账记录、当事人双方询问笔录等材料。

 

  违法行为类型方面,属于违反程序性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及时变更登记注册信息等,基本不会对社会产生实质性危害的,可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如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书面证明等材料。

 

  社会影响方面,违法行为影响范围较小,仅限于特定区域或少数人群,且未引发广泛关注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视为危害后果轻微。如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街道、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等材料。

 

  持续时间方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可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如现场检查笔录、消费者投诉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材料。

 

  3.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材料。

 

  如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现场照片、音视频资料、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到位且改正效果良好的现场照片、音视频资料、现场检查笔录,整改报告等材料。

 

  (二)轻微免罚

 

  1.证明违法行为轻微的材料。

 

  违法行为竞合方面。当事人不存在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如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音视频资料等材料。

 

  主观方面,不具有故意违法的意图或重大过失,且已履行法定责任,由于疏忽或误解等原因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如已履行法定责任的进货查验台账资料、能证明进货来源的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询问笔录等材料。

 

  2.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材料。如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现场照片、音视频资料、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到位且改正效果良好的现场照片、音视频资料、现场检查笔录,整改报告等材料。

 

  3.证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材料。

 

  财产损失方面。违法行为没有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如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违法物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相关调查票据资料、消费者投诉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

 

  人身伤害方面。违法行为没有导致任何人员伤亡或伤害。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当事人双方及第三人的询问笔录等材料。

 

  社会影响方面。违法行为没有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产生不良影响,或者虽有一定影响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了这种后果。如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消费者投诉记录、检验检测报告、街道、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等材料。

 

四、执法程序

 

  立案前,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予立案情形的,办案机关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阐明具体理由,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立案后,发现符合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适用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具体理由,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产品要追踪溯源,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

 

五、常见适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

 

  3.《甘肃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0 版)》

 

  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甘肃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4版)》已完成调研和征求意见,待印发后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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