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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明细
2013-04-08  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下表4.3.2.1)


迁址;改(扩)建;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增加申证单元;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 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重新生产加工的;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企业改制、重组等。


4.3.2.2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4.3.2.2




4.3.2 .1变更


(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3)申请书上的产品明细按照表4.1.1中的明细(五级目录)详细填写,包括规格等。


4)申请的产品符合表4.1.2中要求。


5)“企业陈述”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6)申请书只填写变更内容,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



食品生产许可证



2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复印件上应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3



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工商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2)如果提供的是负责人营业执照,还需提供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文件。



4



生产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2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要求意见明确。


2)意见应是现行有效的。



5



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文件



2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环保文件是指当地区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验收批复和年度环保达标证明(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仅需提供当地区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立项批复)。


2)证明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6*



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



2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经主管部门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2)备案应在有效期内。



7*



北京市市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书或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



2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明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2)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文件;


3)内容明确,有“该产品或企业或建设时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内容。



8*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



原件



1)生产许可证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9*



按变更内容提供证明/说明性材料



2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1)迁址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同时企业名称变更的,在提供原营业执照复印件时,还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3)同时因政府的规划,企业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的,在提供原营业执照复印件时,还须提交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3、当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申证单元时,提交上述材料份数为2×申证单元数






4.3.2.2变更


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3)申请书上的产品明细按照表4.1.1中的明细(五级目录)详细填写,包括规格等。


4)申请的产品符合表4.1.2中要求。


5)“企业陈述”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6)申请书只填写变更内容,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



食品生产许可证



2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复印件上应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3



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工商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2)如果提供的是负责人营业执照,还需提供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文件。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2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此证明。



5*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2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因政府的规划,企业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的须提交此证明。



6*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3、当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申证单元时,提交上述材料份数为2×申证单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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