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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进出口调味品-报检办事指南
2013-02-18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进出口调味品检验检疫报检: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进出口调味品检验检疫报检资料的提供


1 报检人在申请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时应如实填写“出1 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以下证单:


1.1 出口报检


1)贸易合同1 信用证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必要时)


3)发票1 装箱单1 货物明细单(必要时)


4)厂检合格单


5)包装性能结果单


6)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调味品)


7)其他需提供的补充函电、文件等


1.2 进口报检


1)贸易合同( 信用证


2)提单(或运单)


3)发票( 装箱单


4)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调味品)


5)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必要时)


6)卫生证书(必要时)


7)品质证书(必要时)


8)重量证书(必要时)


9)动植物检疫证明(必要时)


10)产地证


11)相关的木质包装证明


12)入境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必要时)


13)输出国( 地区产品标准(必要时)


14)其他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必要时)


2 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进出口调味品检验检疫报检资料的审核


1 检验检疫人员接到报检资料后,应审核下列内容:


1.1 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1.2 所附证单是否齐全;


1.3 证单的一致性、有效性。


2 电子报检随附证单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收取随附证单时实施。


3 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置


3.1 对于随附证单质量或证单真伪有疑义的,待确认后方可受理报检;


3.2 证单不全且影响实施检验检疫的,待证单齐全后受理;


3.3 证单不全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的同时要求其补齐。在补齐所缺证单后,方可出证;


3.4 特殊情况请示上级后受理。


进出口调味品检验检疫报检重新报检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人应重新报检,填写“更改申请书”,并交还原签发的证书或证单。


1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逾期报运出口的;


2 更改不同输入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 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重新检验检疫的;


进出口调味品检验检疫报检撤销报检:


报检人提出书面申请,或报检人逾期不联系有关检验检疫事宜自动撤消报检的,有关证单归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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