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881》新旧比对二(2013年版&2025年版)


发布日期:2025-11-03  浏览次数:2756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历经2年修订打磨,《GB 14881-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已正式发布,并将于2026年9月实施,全面取代2013版标准。了解更多详情,请添加客服微信:15376602038/18906453236,座机:0535-2122191。

历经2年修订打磨,《GB 14881-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已正式发布,并将于2026年9月实施,全面取代2013版标准。

与2013版相比,新版标准在结构上进行了优化,条款数量新增46条,删除15条,内容更为系统和严谨。

本次修订不仅对生产过程的危害分析、虫鼠害防治、废弃物管理、工作服要求及管道防护等多个关键环节提出了更严格、更细致的要求,还显著强化了对致敏物质、寄生虫、压缩气体等的控制,并引入了基于HACCP原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指南(附录A)。 

这些变化标志着我国食品生产卫生管理从基础卫生规范向全面预防性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的深化,迈入了精细化、体系化管理的新阶段。

 

《GB 14881》新旧版比较

《GB 14881》新旧比对一(2013年版&2025年版) https://ctc.foodmate.net/news/show?id=5291

6 卫生管理

6 卫生管理

 

6.1 一般要求

6.1.1 应开展生产过程的危害分析,明确关键控制点并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6.1.2 鼓励基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6.1.3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及其应用可参考附录A。

6.1 卫生管理制度

6.1.1 应制定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6.2 管理制度

6.2.1 应制定与食品种类、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生产实际和实施情况不断完善。

6.1.2 应根据食品的特点以及生产、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良好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2.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监控、卫生标准操作程序、清洁消毒、食品生产人员健康、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要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要求,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中防止污染、产品召回、人员培训、记录和文件管理要求等。

6.1.3 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2.3 应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6.1.4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6.2 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 

6.2.1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

6.3 厂房及设施管理 

6.3.1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开展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6.2.2 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

6.3.2 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根据需要定期消毒。

 

6.3.3 已清洗和消毒过的可移动或可拆卸的设备和器具,应放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触表面再受污染的适当场所,并保持适用状态。

 

6.3.4 更衣室、风淋室和卫生间等应定期清洁消毒,保证卫生。

6.3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 

6.3.1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6.3.1.1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4 人员管理 

6.4.1 食品生产人员健康管理

6.3.1.2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6.4.1.1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6.3.1.3 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 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6.4.1.2 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伤寒和副伤寒、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4.1.3 食品生产人员每天上岗前应检查健康状况,有发热、呕吐、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并做好必要的防护后方可重新上岗。

6.3.2 食品加工人员卫生要求 

6.3.2.1 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前应整理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6.4.2 食品生产人员卫生要求 

6.4.2.1 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前应整理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6.3.2.2 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

6.4.2.2 进入作业区应规范穿着与生产区域清洁程度要求相匹配的洁净工作服,并按要求更鞋、更衣、 洗手或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

6.3.2.3 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6.4.2.3 进入作业区不应佩戴、携带、存放或使用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如饰物、手表等。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

6.3.2.4 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

6.4.2.4 作业区内不应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工器具、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使用流水洗手,并按要求消毒。

6.3.3 来访者 

非食品加工人员不得进入食品生产场所,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

6.4.3 非食品生产人员管理非食品生产人员不得进入食品生产作业区,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生产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

6.4  虫害控制

6.4.1 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

6.5 虫害控制

6.5.1 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

6.4.2 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 防蝇灯、风幕等) ,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6.5.2 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挡鼠板、 灭蝇灯、风幕等),防止虫害侵入。 若发现有侵入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6.4.3 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6.5.3 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虫害控制措施(如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 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的位置。

6.4.4 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6.5.4 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并记录。虫害消杀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虫害尸体、消杀用具和药剂等。

6.4.5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 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

6.5.5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控制虫害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

6.4.6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6.5.6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如不慎污染,应及时处理,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6.5.7 杀虫剂或其他药剂的贮存、领用和配制应有相关记录,并有专人复核。如虫害消杀由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商进行,应保留相应记录(如使用药 剂种类、使用数量、浓度、施药地点、时间、方法、目标虫害等),确保服务商带入和带出的药 剂可追溯。

6.5 废弃物处理 

6.5.1 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 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

6.6 废弃物处理 

6.6.1 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 明确不同废弃物的存放方式和清除要求。车间内废弃物应及时清理,清理过程防止交叉污染;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一物一清;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6.6.2 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及处理设施设备应与食品生产场所有效分离或分隔,防止污染。

6.5.2 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孳生。

6.6.3 废弃物存放设备及场所应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 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以及有害生物孳生。

6.6 工作服管理

6.6.1 进入作业区域应穿着工作服

6.7 工作服管理

6.6.2 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专用工作服,如衣、裤、鞋靴、帽和发网等,必要时还可配备口罩、围裙、套袖、手套等。

6.7.1 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专用工作服。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宜在款式、颜色或标志物等方面进行明显区分。不同作业区的工作服应在规定的区域中使用,不应混用。

6.6.3 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必要时应及时更换;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

6.7.2 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必要时应及时更换。可根据需要设置工作服清洗间。应有保证已清洗的工作服不被污染的措施。 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

6.6.4 工作服的设计、选材和制作应适应不同作业区的要求,降低交叉污染食品的风险;应合理选择工作服口袋的位置、使用的连接扣件等,降低内容物或扣件掉落污染食品的风险。

6.7.3 工作服设计、选材和制作应满足不同作业区的要求,降低交叉污染食品的风险。宜选择防静电吸附的材料。 应合理选择工作服口袋的位置、使用的连接扣件等,降低内容物或扣件掉落污染食品的风险。

7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7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管理

7.1 一般要求

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得将任何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添加到食品中。

7.1 一般要求

7.1.1 应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1.2 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7.1.3 鼓励开展供应商评估,建立供应商档案,确保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

 

7.1.4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对外包装采取清洁措施或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清除外包装,必要时可设置货淋间。

7.2 食品原料 

7.2.1 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7.2 食品原料 

7.2.1 采购的食品原料应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的查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原料应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证明等相关文件;从国内采购进口原料的,还应查验供货者资质。

7.2.2 食品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

7.2.2 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标签标识不符合 且可以现场采取补救措施的除外),应与合格品分离或分隔放置并明显标记,或采取系统管理等控制措施避免误用,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

7.2.3 加工前宜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项目指标异常的,不得使用;只应使用确定适用的食品原料。

7.2.3 加工前应进行感官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发现腐败变质、霉变以及食品安全项目指标异常的,不得使用。

7.2.4食品原料运输及贮存中应避免日光直射、备 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必要时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7.2.4 根据验收要求经开封取样后的食品原料、生产过程开封后未使用完毕退库或暂存的食品原料,应建立有效的管控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并保障其适用性。

7.2.5 食品原料运输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必要时应进行消毒。食品原料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避免污染食品原料。

7.2.5 对需多道工序清洗的初级原料,根据生产需要可将后道工序清洗用水用于前道工序清洗,并保证不因此给产品带来食品安全风险。

7.2.6 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3 食品添加剂 

7.3.1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3 食品添加剂 

7.3.1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证明等相关文件;从国内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还应查验供货者资质。

7.3.2 运输食品添加剂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添加剂。

7.3.2 食品添加剂应按标示的贮存条件贮存,并应专库或专区存放,采用专用登记册(或仓库管理软件)记录进货和使用情况。

7.3.3 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3.3 根据验收要求经开封取样后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开封后未使用完毕退库或暂存的食品添加剂,应建立有效的管控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并保障其适用性。

7.4 食品相关产品 

7.4.1 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4 食品相关产品 

7.4.1 采购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进口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证明等相关文件;从国内采购进口食品相关产品的,还应查验供货者资质。

7.4.2 运输食品相关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原料和交叉污染。

7.4.2 食品相关产品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质不受外界影响。

7.4.3 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7.4.3 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前应核对标识,避免误用。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情况。

7.5 其他 

盛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包装或容器,其材质应稳定、无毒无害,不易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以降低污染风险。

7.5 其他 

7.5.1 用于食品、内包装、清洁食品直接接触表面或设备的压缩空气或其他气体,应根据气体来源、产品特性和工艺要求采取如除油、除水、除尘等净化处理,必要时除菌过滤,以防止污染。

8 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8 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8.1 产品污染风险控制

8.1.1 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应配备相关的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

 

8.1.2 鼓励采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

 

8.2 生物污染的控制 

8.2.1 清洁和消毒 

8.2.1.1 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8.1 生物性污染的控制

8.1.1 清洁和消毒 

8.1.1.1 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8.2.1.2 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

8.1.1.2 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清洁消毒 的区域、设备或工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项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

8.2.1.3 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1.1.3 应确保清洁消毒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验证清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

8.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8.2.2.1 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生产环境的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8.1.2 微生物监控 

8.1.2.1 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防止微生物生长繁殖及产生毒素的风险;必要时应建立食品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生产环境的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8.2.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应包括:微生物监控指标、取样点、监控频率、取样和检测方法、评判原则和整改措施等,具体可参照附录A 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产品特点制定。

8.1.2.2 食品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应包括 : 微生物监控指标、取样点、监控频率、取样和检测方法、评判原则和整改措施等。具体可参考附录B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产品特点制定。

8.2.2.3 微生物监控应包括致病菌监控和指示菌监控,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结果应能反映食品加工过程中对微生物污染的控制水平。

8.1.2.3 微生物监控以指示性微生物监控为主,必要时进行致病性微生物监控。食品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结果应能反映食品生产过程中对微生物污染的控制水平。

 

8.1.3 寄生虫控制 对可能存在寄生虫污染风险的食品,应确保相应的控制措施能发现和杀灭寄生虫及其虫卵。

8.3 化学污染的控制

8.3.1 应建立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制定适当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

8.2 化学性污染的控制 8.2.1 应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制定适当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

8.3.2 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按照GB 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8.2.2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 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8.3.3 不得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8.3.4 生产设备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活动部件若需润滑,应当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证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油脂。

8.2.3 生产设备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活动部件若需润滑,应使用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润滑油脂,并采取措施防止油污造成污染,必要时清洁消毒。

8.3.5 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

8.2.4 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

8.3.6 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等均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分类贮存;领用时应准确计量、作好使用记录。

8.2.5 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等均应做好领用及使用记录。

8.3.7  应当关注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情况,鼓励采取有效措施减低其风险。

8.2.6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8.4 物理污染的控制 

8.4.1 应建立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并制定相应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

8.3 物理性污染的控制 

8.3.1 应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并制定相应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

8.4.2 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 卫生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加工过程监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

8.3.2 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食品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加工过程监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

8.4.3 应采取设置筛网、捕集器、磁铁、金属检查器等有效措施降低金属或其他异物污染食品的风险。

8.3.3 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金属或其他异物污染食品的风险,如设置筛网、捕集器、磁铁、金属检查器、X 光机等。

 

8.3.4 当进行现场维修、维护及施工等工作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异物、异味、碎屑等污染食品。设备工具、拆卸后的设备部件等应妥善放置;被维修设备周边未处于停产状态时,应对被维修设备采用适当的措施进行防护;维修完成后,应及时清洁相关区域。

 

8.4 致敏物质的管理 

8.4.1 应对食品生产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致敏物质管理知识的相关培训。

 

8.4.2 鼓励建立致敏物质管理制度。宜在评估食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和流程的基础上分析识别食品中的致敏物质,准确完整地记录与致敏物质管理的相关内容。应避免不含致敏物质的产品与含致敏物质的产品,以及含不同致敏物质的产品共线生产,难以避免时应采取清洁措施。

 

8.4.3 鼓励通过产品研发、设备设计、食品安全管理、工器具管理、生产管理、生产过程标识管理及贮存运输管理等措施,减少食品受到致敏物质交叉污染的风险。

8.4.4 当进行现场维修、维护及施工等工作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异物、异味、碎屑等污染食品。

8.4.4 妥善贮存和使用含致敏物质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避免交叉污染。

8.5 包装 

8.5.1 食品包装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质。

8.5 包装过程的管理 

8.5.1 应避免外包装材料直接暴露于裸露半成品、裸露成品的同一空间内,如无法避免,应采取如对外包装材料清洁、消毒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8.5.2 使用包装材料时应核对标识,避免误用;应如实记录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

8.5.2 内包装应确保达到生产要求的包裹及封口效果。真空包装、充气包装应达到相应要求(如真空度、充气量、充气压力等),并监测其密封性。

9 检验

9 检验

9.1 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9.1 应进行食品出厂检验,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并记录。

9.2 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

9.2 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检验设备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检定或校准。

 

9.3 检验室内的检验设施和环境条件应适合实验活动,防止检验交叉污染以及分析仪器之间、人员之间相互干扰。

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9.4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应完整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9.5 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按要求保留样品。

9.4 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

9.6 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检验取样点,以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有效实施。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不少于其他检验项目,如净含量、感官要求等。

9.5 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

9.7 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

10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10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10.1 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0.1 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品安全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0.2 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仓储制度, 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0.2 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仓储制度,设专人管理 。定期检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物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或“近保质期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0.3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

10.3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

10.4 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10.4 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10.5 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应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1 产品召回管理

11 食品召回及追溯管理

11.1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11.2 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1.1  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应立即停止生产,按有关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1.3 对被召回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的补救措施。

11.2 对被召回的食品,应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可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明示补救措施。

11.4 应合理划分记录生产批次,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便于产品追溯。

11.3 食品生产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合理划分记录生产批次,可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便于产品追溯。鼓励食品生产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2 培训

12 人员培训

12.1 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2.1 应确保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食品生产人员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12.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够判断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12.2 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12.3 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12.3 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12.4 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及考核记录。

12.4 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12.5 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12.5 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13 管理制度和人员

 

13.1 应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并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13.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与生产规模、工艺技术 水平和食品的种类特性相适应,应根据生产实际和实施经验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3.3 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

 

14 记录和文件管理

13 记录和文件管理

14.1 记录管理

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13.1 记录管理 

13.1.1 应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14.1.1.1 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13.1.1.1 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和库存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上述内容依有关规定豁免的除外。

14.1.1.2 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 、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

13.1.1.2 应如实记录食品的生产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投料情况等)、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信息等内容。

14.1.1.3 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

13.1.1.3 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上述内容依有关规定豁免的除外。

14.1.1.4 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

13.1.1.4 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

14.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3.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14.1.3 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13.1.3 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应做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14.2 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13.2 应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14.3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 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

13.3 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并定期备份。

 

13.4 记录和文件应真实,不得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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