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及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正式发布,将于2027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这两项重要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标签标识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对规范食品标识标注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帮助白酒生产企业更好地适应新规要求,我们分别对标签字体高度、生产日期、配料定量标示、无、不含、不添加、不使用的宣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委托生产这几项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了对比解析,供行业同仁参考与交流。
1. 字体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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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11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符号、数字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不大于3。 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当不小于2.0毫米;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当不小于2.5毫米。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3.0毫米,但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2.0毫米。 |
解析:
改变了原来对于除净含量外强制性标示的文字和数字统一采取1.8mm字高标注的要求。
增加文字高度和宽度比值不大于3;
同时要求随着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增大,字符高度也梯度增大,以保证文字和数字标注的显著性。
并新增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要求。

2. 生产日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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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11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
GB 7718-2025 2.5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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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的,应当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
解析:
光瓶酒应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即酒灌装入酒瓶中的日期为生产日期。
礼盒包装酒应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即酒灌装入酒瓶中的日期为生产日期。原来将礼盒酒的装盒日期作为生产日期的方式不符合新法规的要求。
3. 生产日期标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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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11 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
GB 7718-2025 4.7.1 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示形式见 A.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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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其中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保证清晰识读。 第十四条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易于查找。 |
解析:
生产日期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日期标示顺序只能是“年、月、日”的排序,日期标示需清晰醒目、易于辨认,不易脱落,不应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加贴、补印、修改。
4. 产品名称中的配料定量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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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11 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GB 7718-2025 4.4.1.1 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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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5.4 定量标示的豁免 |
解析:
新标准中明确“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属于特别强调,应标识其添加量或含量。
同时明确了不需要定量标示的情况。
仅用于说明终产品工艺和性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语,或仅用于说明产品用途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名称,不需要定量标示,如玫瑰风味酒(GB/T 27588《露酒》),玫瑰用于说明产品风味,则无需标示含量。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已规定的食品名称(或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不需要定量标示,如吉林高粱酒(DB22/T 1860-2023《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高粱酒》,符合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则高粱不需要标示含量)。
5. 「无、不含XX」的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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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25 4.4.2.1 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含量声称同义语见 A.5。 |
解析:
本条款为GB 7718-2025新增条款,明确了用“无”、“不含”等词汇宣传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
并明确“本来就不允许使用”或“不应该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允许进行“无”、“不含”等声称宣传。如白酒中不允许使用甜蜜素,则在白酒标签上不能进行“无甜蜜素”“不含甜蜜素”的宣传。
6. 「不添加、不使用」的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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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25 4.4.2.2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不添加”相关同义语见A.5。 |
解析:
本条款为GB 7718-2025新增条款,明确不允许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宣传。
白酒标签上不可以进行“零添加食品添加剂”、“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没加防腐剂”、“没加甜蜜素”“没用塑化剂”等宣传。
7.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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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11 4.1.6.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 |
解析: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均不再要求标示产地。
但要求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以前“住所”地址和“生产地址”不一致且按“住所”地址标识的,甚至是一个“住所”地址,有几个“生产地址”的企业,都应对照《办法》要求,排查生产者地址信息标注的合规性。
如果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
8. 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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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11 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
解析: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对委托加工的标示提出了要求,委托生产的白酒,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的方式将不符合新法规的要求。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为企业预留了2年过渡期。
考虑到标签设计及审核流程等多环节均需同步调整,建议各白酒企业尽早启动新版标签的设计工作。
同时需注意所有不符合新版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旧版标签于2027年3月16日后将不可继续使用。为确保顺利过渡,食品伙伴网可提供标签法规标准解读培训、标签设计指导、标签审核等相关服务,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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